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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海運中合并運出貨物的注意事項

時間: 2021-08-24 09:51:13 分類: 行業(yè)動態(tài) 瀏覽次數(shù): 3107 作者:琪邦來源:國際貨代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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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上,對于把有權用約的無船承運人作為提單的發(fā)貨人,把許多不同的無船承運人作為收貨人,國內有些從業(yè)人員對此不以為然,認為這是一種正常的運輸合并運輸行為,不必過分苛求。

 

 


國際海運合并出運貨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無船承運人在合并后,以一個或一個以上無船承運人的名義通過船舶公司裝運貨物的行為。“托運人-承運人”型合并出運關系可以通過簽訂協(xié)議的方式,只要接受貨物的無船承運人向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簽發(fā)了自己的提單,即被視為建立了這一類型的合并出運關系。

 

要求無船承運人在運價單中對國際海運合并出貨的行為作如下說明


(1)如無船承運人不通過合并運輸,則須在運價本上注明。


(2)如“承運人-承運人”類型的合并出運關系與其他無船承運人,則需要在運價單中說明所簽協(xié)議的存在。


(3)如無船承運人之間就"托運人-承運人"類型的合并出運作出安排,則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須在運價單中對該行為作出說明,并說明支付貨物運輸費用的責任。


在合并出貨時,通常需要簽發(fā)三份提單


(1)交運合并出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須向實際發(fā)貨人簽發(fā)自己的提單,將實際收貨人的名稱打在收貨人欄中,并按自己的運價本向實際發(fā)貨人收取運費,同時在提單正面、以清晰易辨認的方式,說明該票貨物以合并方式出運。


(2)有權用約的無船承運人須向交運貨物的無船承運人簽發(fā)自己的提單,將交運貨物無船承運人的名稱打在托運人欄上,將該無船承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名稱標明在收貨人欄內,并按照自己的運價向交付貨物的無船承運人收取運費。


(3)國際海運公司須向有權使用合同的無船承運人簽發(fā)自己的海運提單,有權以約無船承運人顯示為提單的發(fā)貨人,將該無船承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為提單的收貨人,并按服務合同中的費率計算運費。


以上“托運人-承運人”的合并出運方式,與服務合同無關的無船承運人可以超過一個,所涉及的提單也有三個以上,但這些無船承運人簽發(fā)的提單均在船公司知道并控制的范圍之外,與船舶公司沒有任何關系。